关于执行发展党员三个制度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08-06-03浏览次数:469

 
 
 
 
 关于执行发展党员三个制度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支部
 
在大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是高等院校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文件的具体行动。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党员发展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把好“入口关”,现将《培养联系人(介绍人)资格审查制度》、《考察人责任追究制度》、《支部大会表决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滁州学院委员会
                             OO五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党建、发展党员、制度、通知
报:院党委成员、行政领导、院长助理
发:各党总支、党支部
 
 

 

一. 培养联系人(介绍人)资格审查制度
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培养联系人(介绍人)一般由两人担任。为增强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党性和责任意识,提高培养联系效果,特作以下规定。
(一)            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资格条件:
1.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2.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观念;
3.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和发展党员工作基本程序;
4.与培养联系对象在同一部门从事教学、教辅或管理工作;
5.具有针对培养联系对象进行培养教育的能力;
6.具有奉献精神。
(二)            以下人员不能担任培养联系人(介绍人)
1.预备党员;
2.流动或持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
3.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
4.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
5.民主评议不合格和限期改正错误的党员。
(三)            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资格确定
1.入党积极分子阶段的培养联系人由支部进行资格审查,然后指定到人;
2.发展阶段的介绍人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也可由支部指定,但都必须经过支部资格审查。
3.已经担任但素质不高、原则性不强、敷衍了事的,要及时调整。
(四)特别规定
培养联系人(介绍人)不得收受培养联系对象的馈赠或宴请。
二.考察人责任追究制度
 
考察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考察人指所有对发展对象负有责任和义务的人;狭义的考察人指校党委组织部门及校党委委托或指定的谈话人。考察人在有关党支部全面培养考察的基础上,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            考察人责任
1.严把入党程序关。审查发展对象是否经过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
2.严把入党材料关。审查支部上报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可信;
3.严把入党动机关。审查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明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二)            考察内容与处理方法
1.考察内容
(1)是否具有入党申请书和思想汇报;
(2)是否具有党校培训结业证书;
(3)是否具有政审(包括外调证明)材料;
(4)是否具有团组织推优表;
(5)是否具有奖学金证书及专业文化课积分名次;
(6)是否具有群众座谈会原始材料;
(7)是否进行公示、是否具有公示反馈表。
 2.处理方法
(1)没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不提交;
(2)不懂党的基本知识、信念不坚定的不提交;
(3)觉悟不高、入党动机不端正的不提交;
(4)有群众举报尚未查清的不提交。
(三)            特别规定
1.考察人不得收受发展对象的馈赠或宴请;
2.考察人不得要求发展对象帮助办理个人私事。
(四)            考察人责任追究
考察人要认真阅读发展对象的所有材料,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认真甄别,调查核实;对违反发展程序或材料不齐全的要及时纠正和补齐。对搞形式、走过场、不了解、不调查,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考察人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三.支部大会表决制度
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有分歧意见时,应让党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确保发展党员的民主性和真实性,提高发展质量。
(一)召开讨论接收新党员支部大会的程序
1.发展对象向支部大会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本人家庭情况;
2.入党介绍人向支部大会汇报对发展对象的考察情况;
3.支委会向大会汇报考察情况,并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提出意见;
4.到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发展对象对党员提出的意见进行表态和说明;
5.支部大会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6.大会表决时,发展对象不必退场。
7.如果发展对象被讨论通过,支委会要及时将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及其他培养考察材料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核。
(二)表决方式
1.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时意见一致,可举手表决;
2.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时意见分歧,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附则
本《通知》由院党委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OO五年四月十一日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