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的意见》的补充意见

作者:发布时间:2008-06-16浏览次数:158

 

 

 

 

 

组字〔200511

 

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的意见》的补充意见

 

为加强我院党建工作,学院下发了院委字〔200515号文件。此后,通过各党总支的努力工作,我院党建工作,尤其是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4号文件精神,加大党员发展力度,确保党员发展质量,经研究,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     系(部)党总支每年举办两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人数控制在本系在校生总数的30%左右。培训计划和学员名单须提前报组织部备案。

二、     团组织推优工作

确定共青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一般应经过团组织的推荐,使“推优”成为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主渠道。党组织应指导和帮助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党组织应把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定期向团组织通报,然后由团组织按规定程序进行“推优”。“推优”的基本程序为:

1、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表现情况,经团员民主评议或测评后,提出推荐对象,报系团总支审核。

2、    在系团总支认真考察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报院团委审批。院团委应及时向系(部)党总支和有关党组织做出推荐。

3、    团总支、团支部应建立“优秀团员”档案,将“优秀团员”的学习成绩名次、班级综合测评名次、各类获奖情况记录在案,供党组织培养考察时查阅。

三、     各党总支和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和审定团组织的推优对象,并进一步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四、     各党总支每年可分两次向组织部上报发展计划,一般为上半年四月份,下半年十月份。各系上报学生发展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810%,发展党员比例控制在在校学生总数的68%,确保毕业生离校后在校生党员人数为在校生总数的4%以上。

五、     学生入党标准的掌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左右的培养教育,专业学习成绩居班级中等以上,综合测评成绩居班级前20%名,各方面表现突出,原则上无违纪处分记录、当年无必修课补考现象,可按程序确定为发展对象。

六、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党总支、党支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把好数量关和质量关。要认真履行党员发展程序,做好每一项工作,对敷衍了事、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推迟一年发展。材料不符合要求比例较大者,予以通报。

七、    发展党员的数量和质量将作为考核党总支、党支部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八、    我院以前党员发展工作意见有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按本补充意见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党建  发展党员  补充意见

抄报:院党委成员  行政领导  院长助理   

抄送:各党总支  党支部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