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作为学校列入派遣计划依据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vs劳动合同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三、了解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上后,均须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统一翻印,各学院集体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或者由毕业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
3、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书时,如果《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时,可持原件到招生就业工作处申请更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4、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5、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招生就业工作处调查并研究之后酌情处理。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时,招生就业工作处方予受理:
(1)、经核查,协议书确实属于遗失者;
(2)、招生就业工作处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两个星期以上。
(3)、毕业生须交纳相当于违约金数额的费用。
6、凡是通过地方或部委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签约时可使用他们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是毕业生回校后,必须与学校补签《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果另有选择,则必须与原签约单位解除所签订的协议。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后,签约程序是:
1、毕业生认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并签名。
2、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人事调配部门签定意见。
3、用人单位一定将档案详细转递地址填好。
4、各院系签意见。
5、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意见。
6、省就业指导中心签证。
需要说明的是:按程序最后到学校签章,由学校作最后把关,更有利于维护毕业生合法利益。有些毕业生图方便,要求学校先签章,再交用人单位,容易写上有损毕业生权益的条款,产生不利后果。学校把关,意义还在于确认签约手续是否完备,否则由于手续不齐等原因,导致报方案时通不过,或派走后到用人单位无法报到,会加大毕业生心理负担。
五、我要违约,怎么办?
l、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1)用人单位花人力、物力财力,参加人才交流会等,做了大量工作,录用人员的后期工作已考虑、安排,一旦违约,一切工作付之东流,全得另起炉灶,造成工作被动。
(2)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当成是学校管理不严,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对学校怀疑,以后可能不会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现在买方市场竞争激烈,没有需求,也就没有毕业生的就业。随着高校扩招,毕业生将成培增加,学校作为签字方之一不会为极个别人的利益影响到明年乃至今后就业工作的整体利益和声誉。
(3)对其他毕业生有影响。一个单位,你不去,别人可以去,用人单位不录用你,完全可录用别人,录用你,就不能录用其他毕业生,日后违约,当初想去的毕业生也不一定能补缺,造成信息浪费。高校大学生应是讲诚信、讲法制的践行者,因此学校再次强调毕业生在签约过程中要做到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2、对违约毕业生的处理规定
"违约"特指"三方签约",学校强调毕业生要讲诚信、讲法治、认真履约。但毕业生一旦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交纳违约金后才可重新签约。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然后将原协议书上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六、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
1、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关系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当是在毕业生正式毕业之前,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毕业生正式毕业后在招用单位工作的一种协议,其要解 决的核心问题是毕业生正式毕业后要到单位报到上班,单位在毕业生 报到上班时无条件的录用,同时,单位应当提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内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一种 将要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先行约定,其约定的内容为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必须履行的权利义务,签订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双方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劳动关系,双方劳动 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还没有开始履行,双方的行为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 调整。
当毕业生毕业后,正式到单位报到上班开始,双方即建立起了劳动 关系,完成了从将要建立劳动关系的约定到实现劳动关系的过程,可以 说此时“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重要、核心的问题已基本完成,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一切行为应当符 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时关键的也是最为重要的程序,就是用人单 位应当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与毕业生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为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当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约定 权利和义务,这里包括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服务期、试用期(见习期)的约定,如果双方就以上事项达成新的协议,则可以改变,以新的约定为准,如果任何一方不愿变 更,则应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内容原原本本地写进劳动合同中,这是最为关键的程序,完成了以上程序,才真正实现了《劳动法》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否则为违法的行为。
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前面已经谈到“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一种双方约定的将要建立 劳动关系,以及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对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先行约定的协 议,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以替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内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反映在劳动合同中。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同,则应当 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处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引发的争议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处理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则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关系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目前还存 在着毕业生到单位上班后,单位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单位误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认为是劳动合同,但此时,虽然双方形成了劳 动关系,但这种劳动关系只能是事实劳动关系,而非劳动合同法律关 系。在这种状况下,双方就劳动权利义务虽然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先行约定,但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在处理时,只能以事实劳动关 系而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处理,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很难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约定作为强有力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不能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划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