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会是为学生增长知识、开拓兴趣爱好、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是高校学生活动的主要阵地,也是学校实施素质拓展教育的有效载体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学生会以及所有成员应当遵守相应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成员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为规范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会成员的日常行为,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会,是指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经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批准成立的,由在籍本、专科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以共同服务广大同学为最终目的,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四条 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多样的团组织活动,加强学生的政治思想凝聚力;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于大学生素质拓展。
第二章 学生会成员的招新
第五条 学生干部准则: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先导,不断提高思想觉悟。2、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坚持谦虚谨慎、严以律己、以身作则的优良作风,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并自觉接受同学监督。3、工作认真负责,主动配合,互相支持,创造性地完成党、团组织和学生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及时反映同学要求,密切联系同学,团结同学,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4、努力学习科技文化知识,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做到自身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六条 评判标准:1、评判过程公平、公正、公开。2、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3、分析学生会每一个职位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及个人特质。4、全面考虑学生各方面能力及素质,选拔适合学生会的优秀人才。5、坚持效率优先,鼓励创新创造。
第七条 通过老师与学生干部考核面试的竞选成员方可加入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会。
第三章 学生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所有在籍本、专科学生有竞选加入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会的权利,学生会成员也可自由退出。
第九条 学生会内部成员一律平等,享有经济与管理学院章程中的合法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 学生会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管理机构,并可对学生会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意见和质询。
第十一条 学生会成员有权利向经济与管理学院团总支反应情况,并配合考察、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会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会章程担任学生会中任何职务的权利,并据此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章 学生会对外宣传、联络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外联络注意事项如下:
1、学生会在进行对外联络(即与校外的单位、组织相关联的活动)前必须同经济与管理学院团总支联系,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2、学生会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身份,不得盗用其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3、学生会在与校外单位或组织办理赞助或合作等事宜时,若签定合同或协议,必须上报经济与管理学院团总支。
第十四条 违反《关于学生会对外宣传、联络的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该部门以及部门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学生会场地管理
第十五条 办理使用活动场所手续如下:
若申请水上报告厅、多媒体教室等教学场地,申请部门必须由经济与管理学院团总支会验证后,填写水上报告厅、多媒体教室使用申请表,并有团总支老师签字,由相关教辅单位具体安排。若举办讲座、报告主讲人为校外人士,则必须另附其个人简历一份。
第十六条 学生会应自觉爱护活动场所的公共财物,学生会须服从教务处、教务技术中心等教辅单位对教室、器材借用的安排,保持场所的环境卫生,因部门使用不当造成的各种损失,由部门自行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会。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团总支。
经济与管理学院团总支
二0一五年十一月